公告日期:2024-12-3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科技”或“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明确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信息披露及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参考《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本激励计划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股东大会职责
(一)审批本激励计划与本办法。
(二)审批公司需达到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三)审批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等)。
(四)审批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五)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事宜。
(六)其他由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职责
(一)审议本激励计划与本办法,依据相关法规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二)审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提议股东大会终止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的激励计划)。
(三)审批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
(四)依据本激励计划、本办法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审批公司经营班子的绩效评价办法。
(六)其他由本激励计划、本办法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负责核实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说明。
(二)对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董事会审议。
(二)拟订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
(三)领导并组织下设的工作小组开展与本激励计划实施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人力部门职责
公司人力部门负责审定除董事、公司经营班子以外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其绩效目标、解除限售比例等实施方案内容。
第八条 工作小组职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绩效推进、财务管理、证券管理、法律事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一)拟订激励对象绩效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其绩效评价工作。
(二)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 案,包括拟订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等事项的建议方案。
(三)向激励对象发出通知函、组织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监督激励对象履行本激励计划、本 办法及《授予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除限售或终止等建议。
(四)负责本激励计划相关财务指标的测算,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 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按本激励计划规定测算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额 度等。
(五)对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审核 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公司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 件,处理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纠纷。
(六)负责本激励计划和本办法批准与实施过程中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组织、议案准备工作。
(七)负责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 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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