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科技”或“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定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能够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以下简称“《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178号文》”)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 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以及核心管理人员。
四、考核职责分工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并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人力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情况由公司层面、个人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解除限售时的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37%,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5年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且2025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ΔEVA)大于0。
(1)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性损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23%,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6年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且2026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
(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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