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四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171 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178 号文》”)、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公司具备《178 号文》第六条及《175 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以下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到位。
(二)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三)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建立了符合市场竞争要求的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劳动用工、业绩考核、薪酬福利制度体系。
(四)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会计、收入分配和薪酬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与激励机制对称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瑞泰科技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46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100.00 万股的 2.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6.23 元/股。
八、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8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中央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参与本计划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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