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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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5282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作出。
(二)2023年7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17日(星期一)14:00,在北京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作宝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为于2023年7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93,046,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79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93,002,56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348,8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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