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01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职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 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说明原因并公告。 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修订前 修订后
(十四)审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十四)审议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标准之一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3 条
事项; 标准之一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交易(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联交易; 助等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十六)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项; 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除深交所另有规定外,财
持股计划; 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议: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
4.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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