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0
法律意见书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8)浙经意字第69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6月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人员、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6月19日(周二)13:30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邵文年先生主持。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8年6月18日15:00至2018年6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19,151,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5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14,985,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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