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 1662 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高美娟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 15 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三) 15:00 在浙江省杭州
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钱坞路 598 号 6 号楼 9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申屠德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94,342,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515%。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387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865,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1%。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389 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222,208,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236%。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列席了会议,前述人员(除六和律师外)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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