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家上市公司现环境风险 浙江交科两家持股公司被罚
浙江交科资讯
2024-09-01 2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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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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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华仁药业(SZ300110,股价3.22元,市值38.07亿元)控股公司被罚40万元;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浙江交科(SZ002061,股价3.54元,市值92.01亿元)控股公司收到约21万元罚单……

  2024年8月第五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75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非政府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区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8月第五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7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华仁药业控股公司被重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7家上市公司。其中,4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7家上市公司背后有39.2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华仁药业控股公司华仁医学研究(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医学)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的文号为“皖合环﹝包﹞罚﹝2024﹞40号”的处罚书显示,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未验先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华仁医学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0万元。

  8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华仁药业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8月29日,记者致电华仁药业,接线人员表示,该处罚的整改措施以及相关进展将在定期报告半年报中披露。

  8月30日,华仁药业发布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显示,针对该处罚,华仁药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意见,立即进行积极整改。华仁医学也已缴纳全部罚款。同时,华仁药业将继续督促华仁医学及其他各下属子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合规控制,严守环保红线,推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本期数据中,南网能源(SZ003035,股价4.04元,市值153.03亿元)控股公司南能永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德能源)因未批先建,被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万元。

  永德县人民政府官网披露文号为“临环罚〔2024〕19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公司的永康镇农光互补(十字路)光伏电站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未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及报批,于2024年2月25日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永德能源被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5万元。

  环保处罚:浙江交科控股企业领罚单

  本期,浙江交科控股公司浙江沪杭甬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因擅自开工建设,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1.2672万元。

  浙江政务服务网披露的文号为“杭环临罚﹝2024﹞66号”的处罚书显示,当事人浙江沪杭甬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昔口村实施了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浙江沪杭甬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1.2672万元。

  8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浙江交科公开电话,接线人员表示,该项目的环评报告等相关资料已经上交有关部门,等待公示。同时,公司内部也在调查处理此事,该处罚将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此外,浙江政务服务网披露文号为“杭环临罚﹝2024﹞67号”的处罚书显示,浙江交科参股公司杭州临安兴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昔口村实施了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环保措施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被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8万元。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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