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规划(2023-2025)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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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23: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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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3-3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
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为了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要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外部融资情况、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的制定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第三条 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公司若因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且相关制度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就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进行详细的说明。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当公司存在任一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的;

2) 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需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1、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对下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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