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1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权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在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党委会管理和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递交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人员或审计事项有利害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及时处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管理办法,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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