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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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2:0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07,232,2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95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9,527,3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04,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704,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4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共七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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