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ST同洲资讯
2024-06-11 23: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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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2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4-07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3%。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本次股份增持未触及要约收购,累计增持73,628,200股后将可能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2024年6月11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关于增持同洲电子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主体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股,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主体为公司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股东由鑫堂(协议甲方)、熊波(协议乙方)、吴一萍(协议丙方)、吴莉萍(协议丁方)
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各方同意在有关同洲电子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下事项合称“一致行动事项”):

(一)提议召开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
(二)向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行使提案权;
(三)在同洲电子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上行使表决权;

(四)提名同洲电子董事、监事。

二、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上述一致行动事项实施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一致行动事项进行沟通及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各方应按照根据上述方式达成的意见行使相关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任何一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单独或与第三方共同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也不得作出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四、各方因本协议的相关事项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意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

六、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变更或终止时,应由各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届满后,各方可视上市公司经营需要续签本协议。”

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478,9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3%。

2、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公告披露前的 12 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6 个月内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增持股东计划开展本次增持。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计划主体计划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 5,000万股,不超过 10,000 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 3,000 万股,不超
过 6,000 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 1,100 万股,不超过 2,200 万股;吴一
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 900 万股,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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