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7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11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刘渝素、洪进利等 119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8282743.0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63148.76 元;准许投资者王峰等 5 名投资者
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 民初 275、5201-5205、5207-5209、5229 号,(2023)粤 03 民初 1294、3325、3401、3403、5297、3329、3387、3389-3393、4930、5245、5246、5249、5254、5406-5408、5410、5411、5413-5416、5942-5949、5952、5953、5955、5959 号】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 03 民初1296、1297、3396、4928、5960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刘渝素、洪进利等 119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王峰等 5 名投资者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
2022 年 7 月 9 日、2022 年 8 月 30 日、2022 年 12 月 13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2、2022-057、2022-071、2022-099、2023-080、2023-10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现已对其中的 114 宗
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刘渝素、洪进利等 119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8282743.0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63148.76 元);
(二)被告袁明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2023)粤 03 民初 1294、
3325、3401 号案原告就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颜小北、袁团柱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案上述第一项被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贺磊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案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4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远亮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案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
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候颂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案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潘玲曼对(2022)粤 03 民初 275 号,(2023)粤 03 民初 1294 号
案上述第一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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