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4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最高额保证的议案》和《关于发起设立丝维投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聘任黄建洲先生为财务总监,经审阅黄建洲先生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聘任程序合法。财务总监是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黄建洲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4
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最高额保证的议案
为全资子公司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 4 亿元人民
币(含等值外币)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4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最高额保证。
三、关于发起设立丝维投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丝维投资企业是公司为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落实、满足国内相关产业发展需求、引进海外资源而设立的,有利于公司整合并布局国内浆纸产业,实现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发起设立丝维投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4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最高额保证的议案》和《关于发起设立丝维投资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葛长银、王德成、李国强
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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