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0212第0035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8]字0212第0035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8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公司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罗艳女士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15:00至2018年2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8年2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授权代表;部分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见证律师。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683,739,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4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670,884,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89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12,855,1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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