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4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和《关于发起设立中工武大城市发展(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
公司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发起设立中工武大城市发展(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中工武大城市发展(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升级,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葛长银、王德成、李国强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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