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2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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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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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国光电器”)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国光电器的委托,担任国光电器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国光电器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并对与本次发行以及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要求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承销商、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
(1)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之主体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或口头证言;
(2)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3)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有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且一切足以影响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提供,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4、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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