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对照表
(2024 年 1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司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技术专业领域内 经营范围是:从事医疗技术专业领域内的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服务,投资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 投资管理;健康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医疗活事医疗活动、心理咨询)。设计、生产、销 动、心理咨询)。设计、生产、销售各式服售各式服装、服饰及原辅材料;纺织服装 装、服饰及原辅材料;纺织服装类产品的科类产品的科技开发;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 技开发;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份的,应当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 应当依据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 制人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业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 实现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
担责任和风险。 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财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 联方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
活动。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
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 部机构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不得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 向公司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
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同业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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