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对外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和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市场公开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市场披露。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
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的要求,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
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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