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公司投资并购部,投资并购部负责人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事宜应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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