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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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9: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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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经营、重大投资决策、法治工作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一名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
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查法治工作规划(计划)、重大法治制度,研究重大合规风险事项,培育合规文化,听取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出建议。

(五)研究重大科技创新工作并规范运行,为董事会科技创新重大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工作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
给予配合。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
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讨论议题涉及有关人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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