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
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会计
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
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
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
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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