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04)
双鹭药业资讯
2024-04-23 19:23:0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24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相关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二) 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和总经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
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
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
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明确评估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后送交总经理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