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案件进展暨就仲裁裁决申请中止执行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和 2024 年 3 月 28 日就(2022)宁裁字第 998 号和(2022)宁裁字
第 999 号两个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提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两个案件不予执行申请均已受理,立案号分别为(2024)京 01 执异 153 号
和(2024)京 01 执异 169 号)。2024 年 4 月 1 日和 2024 年 4 月 8 日就(2022)
宁裁字第 998 号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两个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提交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办理仲裁载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于近日提供担保,以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 1 号楼 4 层房产(不动产权号:京(2020)海不动产权第004***5 号,面积 2213.59m2)作为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9 号裁决
书 的 担 保 ; 以 公 司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账 户 ( 020************78 ) 内 资 金
11,831,862.00 元作为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8 号裁决书的担保。现将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就“来那度胺及
胶囊项目”合同三期付款纠纷向南京仲裁委提起(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
请求,2022 年 11 月 24 日南京卡文迪许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仲裁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 年 12 月 4 日南京仲裁委做出仲裁裁
决,裁决公司 100%支付来那度胺三期合同款、律师费等共计 20,753,611 元。
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就“奥硝唑项目”合同二期付款纠纷向南京仲裁委提起(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请求,2022
年 11 月 24 日南京卡文迪许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2023 年 5 月 15 日南京仲裁
委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 年 12 月 4 日南京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公
司 100%支付奥硝唑二期合同款、律师费等 96,719,609 元。
两个仲裁案件详情请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0,关于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二期合同付款纠纷和奥硝唑注射液一期合同付款纠纷的仲裁案)、《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持首药控股股份部分被冻结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言、
仲裁庭对案涉仲裁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定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悖等提
出撤销(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2024 年 3 月 19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请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目前执行法院已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进一步审理。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言和
仲裁庭对案涉仲裁事实认定不清、仲裁裁定事实与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悖等提
出撤销(2022)宁裁字第 999 号仲裁裁决,2024 年 3 月 28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请求。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了中止执行申请书,目前执行法院已中止执行,等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进一步审理。。
二、申请中止执行的担保承诺
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22)宁裁字第 998 号仲裁裁决提供的担保承诺为:
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020************78)内资金 11,831,86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叁万壹仟捌佰陆拾贰元整】提供担保。该金额为(2024)京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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