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双鹭药业资讯
2024-04-23 19: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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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4-01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22 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建设,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予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需。 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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