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部报告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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