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04)
双鹭药业资讯
2024-04-23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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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
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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