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4)
双鹭药业资讯
2024-04-23 1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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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在董事会成员中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按有
关规定更换及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根据相关规
定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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