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12-30
关于巨轮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或“巨轮股份” )的委托,担任巨轮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巨轮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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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轮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巨轮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事项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1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广东巨轮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2011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监事会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上述会议之后,巨轮股份将有关激励计划事项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对《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获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予以
备案。
2011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将李丽璇女士作
为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以及《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议案。
3、201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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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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