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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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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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8-30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巨轮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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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阮 锋



罗绍德



普烈伟









20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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