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8-30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巨轮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格、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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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阮 锋
罗绍德
普烈伟
20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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