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12-29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巨轮股份 201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广东巨轮模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晓
玲律师、彭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公告的《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
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网站上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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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
方式以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2011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区5号路中
段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召开。
2、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2011年12月28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年12月28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1年12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
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 2011 年 12 月 23 日) 15:
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
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27,070,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7.07%。
(二)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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