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巨轮智能资讯
2011-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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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2-13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投资发展

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发展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

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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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

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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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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