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轮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1年9月)
巨轮智能资讯
2011-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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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09-30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11年9月2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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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联合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

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

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投资发展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后续跟

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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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

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在上一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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