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营收上亿元,山东威达收监管罚单,多家公司滥用总额法财务造假
山东威达资讯
2024-08-21 16: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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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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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一字之差,山东威达(002026.SZ)夸大营收上亿元。因公司存在会计差错,董事长等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函。

  8月20日山东威达公告,山东威达对子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生产换电站销售给客户的业务,错误地采用了“总额法”核算,而根据规定,该类业务应使用“净额法”核算。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长杨明燕等3人采取出具监管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日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山东证监局表示,杨明燕作为董事长,刘友财作为总经理,张明明作为财务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山东威达、杨明燕、刘友财、张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对界面新闻表示: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对于总额法的滥用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如果是为了上市和避免退市,即在采用总额法的过程当中公司获取了不当的好处,这就是明晃晃的财务造假。

  山东威达总额法夸大营收上亿元

  山东威达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营业务涉及电动工具配件类业务,机床类、自动化设备等高端智能装备业务,锂电池包、充电器及新能源汽车换电站等新能源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杨明燕。

  8月20日,公司披露,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对子公司通过委托第三方生产换电站销售给客户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存在差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核算,该公司错误使用“总额法”核算。

  前述会计差错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中报告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1.01亿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58%、9.17%;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同时多计2.65亿元,占当期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13.55%、14.39%。

  此前界面新闻就曾指出,总额法和净额法一字之差,天差地别。

  •   总额法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的金额就是合同中规定的总金额,无论实际收到的款项是多少。这意味着,一旦完成销售或提供服务,就可以确认全部收入,无论客户是否已经付款。

  •   净额法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实际收到的净额,即扣除各种费用后的金额。因此,只有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后才能确认收入,即使完成了销售或服务,如果客户没有付款,收入也不能确认。

  淘宝的营收就应该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因为淘宝相当于中介,是平台型的商业模式,卖家的东西成本多少、卖多少钱,都与他无关,佣金才是他的营收。

  京东的营收则较大部分需要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因为京东是自营模式,即自己先买过来,然后再卖出去,进价、卖价都是自己定的,销售额就是他的营收。

  因将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山东威达不得不调减公司2023年半年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1.01亿元,调减2023年三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2.65亿元

  choice数据显示,调整后2023年上半年山东威达营收10.78亿元,营业成本8.9亿元,归母净利为0.72亿元;2023年前三季度该公司营收16.88亿元,营业成本13.83亿元,归母净利1.04亿元。

  截至8月21日午盘,该公司股价微涨0.39%,报7.79元/股,市值近35亿元。

  多家公司滥用总额法财务造假

  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通过总额法做大营收,甚至涉嫌财务造假的情形并不少见。

  7月5日江苏舜天(600287.SH)收到了证监会的1000万元顶格处罚。在12年时间里,通过采用总额法、虚假自循环业务等方式,该公司营收造假超百亿元。江苏舜天于2000年上市,实控人系江苏省国资委,注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主营业务为服装出口贸易和国内贸易。在2009年至2021年财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93.9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9.34亿元。

  江苏舜天外,为完成集团营收目标ST中泰(002092.SZ)利用总额法虚增营收超40亿元。

  5月19日,中泰化学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多家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亿元、虚增成本42.48亿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ST雪发(002485.SZ)也通过总额法虚增营收。2023年12月3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年4月,*ST雪发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部分供应链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分别调减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三季度的营业收入0.79亿元、5.4亿元、1.24亿元、2.31亿元、3.77亿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7%、26.77%、38.18%、15.99%、23.14%。

  哪些行业更应采用净额法?黄世忠对界面新闻表示:外贸企业、百货公司都应采用净额法。比如王府井百货把店铺租给商户,前几年最早采用的是总额法,后来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将计量方法改为净额法,营收一下子大降1倍以上。

  本应采用净额法而采用总额法,这会造成营收的夸大,误导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而这是否涉嫌财务造假?

  黄世忠指出,这要看他的动机 ,如果是为了上市和避免退市,即在采用总额法的过程当中公司获取了不当的好处,这就是明晃晃的财务造假。不过,有的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通过总额法做大营收,以此获得更好的行业排名、创造更好的社会形象,这或不涉嫌财务造假。

  注册会计师往往认为总额法和净额法只对收入有影响,但对利润没有影响,然而总额法与净额法涉及的金额往往相差好几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带来审计风险。黄世忠说,因此,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对此都高度关注,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最终的要求就是回归会计准则,即注册会计师应特别关注企业到底是主要的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2023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示了编制2023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其中,关于收入方面,《通知》提到了“总额法”和“净额法”的规定: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应当结合业务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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