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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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 2018052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 、 “上市公司” 或“ 公
司” )于 2018 年 6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 2018】第 188 号) (以下简称“ 关注函” )。
公司董事会对此高度重视,就《关注函》提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回复,
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公告如下:
1、你公司上述事项是否属于业绩补偿承诺变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以及上述事项需履行何种
审批程序。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经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增强对深圳市巨烽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巨烽”)的控制能力,公司拟适当增加持股比例,因此与张雄协商
以现金方式收购其持有部分剩余股权。经公司与张雄多次协商和谈判,分别于
2018 年 05 月 02 日、 2018 年 06 月 04 日签订《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公
司以 3,750 万元作价受让张雄持有的深圳巨烽 7.5%的股权。 根据《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和
委托理财事宜,对高于前述额度的事项均需报董事会批准” , 本次股权受让事项
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因深圳巨烽未完成三年业绩承诺,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张雄、倪正华等签
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张雄应补偿的现
金总金额为 4,480 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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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张雄应补偿的现金总金额 4,480 万元系其对公司的负债,根据《公司股东内
部股权转让协议》, 3,75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为公司对张雄的负债。由于双方互为
债权债务关系,为简化操作程序和降低资金支付的风险,公司于 2018 年 06 月
04 日和张雄签署《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以 3,750 万元股权转让款抵减张雄应支
付的现金补偿款 3,750 万元,现金抵减后, 张雄履行完成全部现金补偿义务。
综上,上述抵减实质相当于公司先向张雄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张雄再以现金
向公司履行现金赔偿义务,因此仍属于现金补偿方式,公司并未变更业绩补偿承
诺,也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
要求。同时,上述事项公司均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上市公司已对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履行
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张雄、倪正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股份及现金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因收购巨烽显示 7.5%股权需向张雄支付的转让款,与张雄需向上市公
司支付的现金补偿款互为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采取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主要是为
简化操作并降低资金支付风险,实质仍属于现金补偿,不构成业绩承诺变更,符
合原业绩补偿义务约定,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方未变更其作出的
业绩补偿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
与解答》的规定,京新药业本次交易双方的抵减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文件的规定。
2、你公司以 3,750 万元受让深圳巨烽 7.5%的股权,对应深圳巨烽 100%权益
的估值为 5 亿元。而根据你公司聘请的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巨烽全部权益的价值为 6.28 亿元。请解释上述估值产生差异
的原因,并结合差异原因说明深圳巨烽 2017 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充分性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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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公司回复:
根据公司聘请的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深圳
巨烽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6.28 亿元。 该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是基于深圳巨烽
当期经营实际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市场价值评估。
公司本次与张雄签订的《公司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 3,750 万元
价格受让深圳巨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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