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协鑫能科资讯
2023-12-25 18: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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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上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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