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文件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证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限计算至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董事会秘书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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