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协鑫能科资讯
2023-12-25 1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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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大股东(指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联席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大股东、董监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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