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9-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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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2294 号
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以下统称“法律法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或“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喻荣虎律师、吴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永新股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永新股份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向主管部门申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永新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 永新股份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永新股份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永新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对列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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