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9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并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安排前述沟通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在年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外部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再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与外部审计会计师的沟通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应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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