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凯恩股份资讯
2023-12-18 20: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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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19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本制度要求审议通过相关财务
资助议案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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