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7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8-05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3号文核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A股股票73,784,72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49,999,974.4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11,500,000.00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1,250,000.00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7,249,974.4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6-45号)。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热工”,该公司系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作为公司“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相应地新增珠海热工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为“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珠海热工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珠海热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1、户名: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2、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临港支行
3、账号:2002021429100102601
4、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合同的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平沙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微通道换热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涛、周子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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