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7-17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等八家下属子公司担保期限及担保金额的变更,有利于保持子公司融资渠道稳定畅通,促进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以上子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皆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事项。
二、关于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变更公司与盾安控股、江南化工的担保期限是基于融资期限延长需要,不涉及担保额度的变更,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关联互保期限的事项。
独立董事:马永义、王新、彭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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