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盾安环境资讯
2024-04-18 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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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
“指定媒体”)发布,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财务负责人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严格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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