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
“盾安环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支出须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需在公司披露的用途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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