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3、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遵循程度降低,完全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公司内部控制设有监督检查机制,内控缺陷一经识别,公司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华超金属有限公司、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苏州华越金属有限公司、南昌中昊机械有限公司、盾安(芜湖)中元自控有限公司、盾安金属(泰国)有限公司、浙江盾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赛富特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盾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盾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盾安汽车热管理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盾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盾安环控系统有限公司、盾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盛换热器有限公司、浙江盾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本盾安国际株式会社等33家。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子公司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部信息传递、技术研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重大投资、风险评估、控制活动等。重点关注的领域主要包括:战略管理类风险、财务内部控制风险、营销管理风险、质量风险、技术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安全生产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公司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定量标准以利润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利润总额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1%但小于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利润总额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以下任一迹象视为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