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期
货,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
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
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是公司董事会授权项下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营销及供应链分管领导、期货工作组负责人组成。
期货工作组(由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人员和风险控制员组成、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期货工作组是公司期货套保业务的执行机构,期货工作组负责人是具体指令的执行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
(一)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程序;
(二)负责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及交易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本办法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工作小组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资金额度,并提交
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负责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运行和风险管理情况。
(七)在领导小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
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控部负责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监察,对违反《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制度》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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