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静先生,1966 年 3 月出生,自 1998 年至今担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1988 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88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经济与管理学院;1998 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六和律师事
务所创始合伙人。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至 2021 年,任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目前兼任宇恒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3 年度,公司召开了 4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大会次数
李静 4 1 3 0 0 否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 6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
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3 3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本人将在 2024 年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3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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