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强化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
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
事担任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非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
意见,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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