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盾安环境资讯
2024-04-18 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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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公司及时按有关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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